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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武政办〔2016〕157号

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发文机构:武汉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16年11月06日

名       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25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发布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证正确的舆论导向,塑造和维护城市良好形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发布审核权限
  发布政务信息应当遵循“谁管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各部门负责发布涉及本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严禁越权发布信息。各区、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授权发布制度,未经本区、本部门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政务信息。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拟发布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与所涉及的部门或者单位沟通确认,达成一致后方能发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单方擅自对外发布。对涉及面广、媒体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政务信息,拟发布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审核后方能发布。
  二、严格落实风险评估
  各区、各部门在发布房地产市场、征收拆迁、生态环境、城建交通、民生保障等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务信息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拟发布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核,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对舆情反应进行预测评估,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未经风险排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对外发布。
  三、丰富信息发布形式
  各区、各部门要适应当前互联网迅猛发展、新型传播方式不断涌现的新特点,不断创新政务信息发布形式,根据拟发布政务信息的特点,鼓励提倡利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手机APP等方式发布政务信息。对反映全市某一方面、某一行业情况的动态数据和结论性分析,确需以“蓝皮书”“白皮书”“报告”等方式发布的,应当经本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方可发布。
  四、加强业务学习培训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全市政务信息发布培训常态化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对各区、各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五、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对政务信息发布工作中不落实授权发布和审核制度、不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发布信息,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6号)《武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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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网     转载网址:http://www.wh.gov.cn/hbgovinfo_47/szfggxxml/zcfg/bgtwj/201701/t20170105_97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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